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雅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壹臺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雅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確定,115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電子磅秤1臺,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113年度保管字第570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30300880號)】附卷可稽,扣押物品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88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15頁),則該電子磅秤與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視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一併沒收銷燬,聲請人就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電子磅秤1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