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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禮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57、15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禮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57、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39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有認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所受強制戒治已屆滿6個月,經評定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於民國114年6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55、156、1

57、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73號、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31號、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54號、113年4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887號鑑驗書(見113毒偵3198卷第49頁、113毒偵2522卷第149頁、113毒偵2935卷第149頁、113毒偵3199卷第17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5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573號鑑驗書(113毒偵3198卷第4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容器) 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31號鑑驗書(113毒偵2522卷第149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容器) 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54號鑑驗書(113毒偵2935卷第149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6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4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887號鑑驗書(113毒偵3199卷第17頁)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