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國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緩字第27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確定,115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84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國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67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9月18日確定,至115年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54卷第48頁),是本件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揭直接包裹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毒偵卷第48頁)檢驗結果: ①白色結晶1袋 ②實稱毛重1.5850公克(含1袋) ③淨重1.38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1.3848公克 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