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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琦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61號、114年度偵字第4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度偵字第四○五二號被告黃琦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琦政為警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查獲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本案),持有毒品為施用毒品之低度行為。嗣被告因另案施用毒品案件(前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之施用毒品行為已為前案不起訴效力所及。本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1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違法行為地、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因前案經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本案經員警查獲扣得結晶1包、殘渣袋1只,經檢察官以被告係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且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應為前案不起訴效力所及,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毒品之容器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