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匕首伍把、鋼(鐵)鞭壹條,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良一(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48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匕首5把、鋼(鐵)鞭1條,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該局112年12月18日中市警保字第1120106166號函檢送之該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及鑑驗相片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