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添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添祥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5、246、247、248、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添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6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9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執行6月以上,評定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45、246、247、24
8、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187號鑑驗書(112核交861卷第11頁)在卷可佐,堪認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與該第一級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00551號鑑驗書(雲林地檢113毒偵1209卷第19頁)在卷可查。足認該吸食器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0859公克。 驗餘淨重:0.0761公克。 2 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