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明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07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明鍠(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大麻花1包(驗餘淨重1.170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乾燥碎葉1包(驗餘淨重1.1708公克),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公司於民國114年1月8日出具成份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3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