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坤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坤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認屬另案觀察、勒戒前所犯予以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菸彈7顆、菸彈1包等物送驗檢出正丙帕酯、微量依托咪酯而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為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次按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行政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院臺法字第1145008999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增列正丙帕酯(Propoxate)為第二級毒品,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行政院函暨所附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在卷可參。是正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5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釋放出所。而被告另於114年3月27日13時許所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前開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7顆,經鑑驗含正丙帕酯、微量依托咪

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114毒偵3653卷第19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核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開菸彈之包裝瓶,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所載菸彈一包,依卷內事證無從特定「菸彈一包」為何物,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參;縱認係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使用過菸彈(已拆解)1批(見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765號卷第48頁),惟因上開物品未經檢驗,並無鑑定報告,無從認定上開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以該等物品為違禁物為由,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申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表: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菸彈7顆(含包裝瓶) 外觀:菸彈,取1顆檢驗 總毛重:29.58公克 檢出成分:正丙帕酯、微量依托咪酯 ⒈114年度安保字第238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4毒偵3653卷第41頁) 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5日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14毒偵3653卷第19頁)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