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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勇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233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5年度執聲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明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廖勇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確定,115年2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431公克,詳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17頁,113年度安保字第516號扣押物品清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押之鏟管1支、毒品吸食器1組、注射針筒3支(詳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7頁,113年度保管字第226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23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確定,至115年2月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8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3頁),是本件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揭直接包裹毒品之包裝袋1只,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鏟管1支、毒品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3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781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546公克 驗餘數量:0.343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3頁)。 2.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17頁)。 2 鏟管1支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2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7頁)。 3 毒品吸食器1組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2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7頁)。 4 注射針筒3支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2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卷第127頁)。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