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瑛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8、420號),聲請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毒偵緝字第418、420號被告陳瑛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11.56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849號),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磅秤2個(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3541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5年2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查扣之毒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顯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自無從再為觀察、勒戒,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18、419、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據。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經送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1包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報告日期:114年2月5日、報告編號:5106D033成份鑑定報告1紙在卷可憑(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卷第59頁),是本件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核屬違禁物,而上揭直接包裹毒品之包裝袋2只,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吸食器1支及磅秤2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卷第41頁;114年度毒偵字第53號卷第116頁),核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⑴共送驗2包,取1包檢驗,淨重0.577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681公克(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卷第59頁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2月5日、報告編號:5106D033成份鑑定報告)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卷第81頁) 2 吸食器 1組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卷第81頁) 3 電子磅秤 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