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 年度毒偵字第32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 年度聲沒字第1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泉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字第3044、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044、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如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可參。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2 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結晶2 包(含包裝袋2 個 ) 總毛重7.09公克,推估總淨重6.067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 年9 月4 日欣毒性5813D002號成分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