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4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英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英柯於民國88年8月12日,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重0.04公克),分該署88年度毒偵字第42號案件偵辦,後於同年月18日移轉管轄,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案件合併偵查,後因被告經觀察、勒戒期滿,經臺中地檢署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於114年間始經雲林地檢署移送臺中地檢署入庫,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請鑑驗結果,確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114聲沒516卷第37頁)。準此,上開扣案物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佳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海洛因1包 ⒈114年度毒保字第405號扣押物品清單(114聲沒516卷第7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