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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証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緝字第3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証添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甚明。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0年5月4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10年度毒聲字第11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因被告逃匿,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後,迄於114年6月23日始緝獲歸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上開裁定已逾3年未執行,依刑法第99前段規定向本院聲請為許可執行之裁定,惟因被告嗣無施用毒品之行為,是本院認為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須施以毒癮治療之原因繼續存在,而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71號裁定駁回前開許可執行之聲請,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見該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除於鑑驗時已用罄滅失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盛裝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倢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證據資料 處理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送驗粉末檢品1包(含袋重2.93公克),檢驗結果: ⒈合計驗餘淨重:2.6730公克 ⒉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中地檢署111年安保字第104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707卷第163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2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568號鑑驗書(毒偵2707卷第167頁) ⒊苗栗地院110年聲搜字第263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偵948卷第85至95頁) ⒋扣押物品照片(毒偵948卷第111頁) 沒收銷燬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