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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家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家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沙簡字第7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支,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5711D013-M1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沙簡字第78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31日報告編號欣毒性5711D013-M1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憑,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之包裝,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海洛因香菸 2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