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銘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字第8705號、115年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銘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遭查獲扣案之依托咪酯煙彈1顆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114年安保字第248號,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可憑),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115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本件扣案之菸彈1個,因與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無關,而未宣告沒收銷燬,有前揭判決可佐。
㈡扣案之菸彈1個,經送驗後,結果確含依托咪酯成分等節,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4年安保字第248號)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0日成分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25至33頁)。又依托咪酯於113年11月27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佩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