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伯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0、91、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伯峯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0、91、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28公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53號)、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530公克,臺中地檢署115年度毒保字第204號)、殘留海洛因之針筒一支,經送檢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3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11號裁
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5年3月3日停止戒治並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90、91、9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33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567號卷【下稱毒偵3567卷】第123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31000106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869號卷【下稱毒偵3869卷】第115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
支,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9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70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396號卷【下稱毒偵4396卷】第57頁)附卷可佐,本身難與其內殘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亦應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均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均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表: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 ⒈送驗淨重0.4637公克,驗餘淨重0.452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毒偵3567卷第123頁之檢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567卷第59、117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 ⒈送驗淨重0.1793公克,驗餘淨重0.0530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毒偵3869卷第115頁之檢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地檢署115年度毒保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869卷第61、109頁)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毒偵4396卷第57頁之鑑驗書)。 ⒉臺中市政府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4396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