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 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原114年度毒偵字第2673號)
被告黃俊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之處分。經查:扣案之粉末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20公克,114年度毒保字第312 號),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2.5928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扣案 之液劑7罐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成分 (總毛重共計106.15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扣案之菸彈4顆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之成分(總毛重共計28.3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均屬同條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俊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7
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45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毒抗字第160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戒執一字第65號案指揮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估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5年3月3日停止戒治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㈡按行政院於114年10月29日公告、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正
丙帕酯」為「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並刪除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嗣於115年6月25日公告、同年月00日生效,改列「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為第一級毒品等節,有行政院114年10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41030113號、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在卷可佐。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觀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明,則海洛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自均屬違禁物無誤。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驗得確係如附表檢
出成分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6320號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見核交字第1078號卷第7至9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26D043)及鑑定人結文(見核交字第1078號卷第43至45頁)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亦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成分 備註 1 粉末1包 海洛因 ⒈驗前淨重1.21公克;驗餘淨重1.20公克。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31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2 白色結晶1包 甲基安非他命 ⒈驗前淨重2.5990公克;驗餘淨重2.5928公克。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3 液劑7瓶 依托咪酯、 異丙帕酯/正丙帕酯 ⒈總毛重106.15公克;送驗單位取3瓶檢驗。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4 菸彈4顆 依托咪酯、正丙帕酯、 美托咪酯 ⒈總毛重28.30公克;送驗單位取1顆檢驗。 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43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