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春玫(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春玫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6日9時30分許,在臺中市龍井區原居所內,燒烤玻璃球內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後,再以口鼻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前,為警搜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時在場,扣得其持有之依托咪酯菸彈2顆(毛重合計14.01公克,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193號)及電子菸主機1臺,嗣於同日17時40分許,前往其上址居所搜索,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11.51公克,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2193號)、吸食器1組、磅秤1台及夾鏈袋1批等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上開為警扣得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2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等物,係屬違禁物,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3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8D093成份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被告本案行為後,原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且沒收應依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因被告於115年2月25日死亡,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誤。而本案為警查獲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菸彈、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該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書(報告編號:欣毒性5A08D093)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是檢察官以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菸彈 1包(2顆) 總毛重14.01公克 取1顆檢驗 檢出成分:依托咪酯、微量三氟依托咪酯、微量正丙帕酯、微量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3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8D093成份鑑定報告書 114年度安保字第2193號編號2 2 白色結晶 5包 總毛重11.51公克 取1包檢驗(驗餘淨重2.9269公克)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3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A08D093成份鑑定報告書 114年度安保字第2193號編號1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