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袁宸希(原名袁承希)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5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33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9301公克、純質淨重0.7595公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宸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8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因此做成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查扣物,內容物經鑑驗結果,屬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附表所示鑑定書3份在卷可稽,又該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至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袁宸希於民國111年9月5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4樓其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0時5分許,為警在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30公克,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20號),並於同日22時10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82號)㈡被告袁宸希於112年10月17日中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
0巷0號7樓之23居所內,以吸食燒烤玻璃球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6時12分許,因被告另案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警持法院搜索票搜索,在其上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01公克、純質淨重0.7595公克,扣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464號)、吸食器1個(見112毒偵3841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並於同日19時30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㈢被告袁宸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院113年度毒聲
字第183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因此作成114年度毒偵緝字第630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30公克,見111毒偵3284卷第16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2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86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見111毒偵3284卷第171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01公克、純質淨重0.7595公克,見114毒偵緝630卷第6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4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45號鑑驗書、112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46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見114毒偵緝630卷第65、67頁),以上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吸食器1個(見112毒偵3841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於警詢時自承係其所持有,係將安非他命放進玻璃球內並點火燃燒,吸食所產生煙霧之器具等語(見112毒偵3841卷第41、51頁),偵查中並表示願拋棄該吸食器等語(見112毒偵3841卷第110頁),以吸食器為施用安非他命之用,其上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考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此等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個,亦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既包覆上開毒品,袋內仍會殘留微量之毒品,因包裝袋與袋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沒收銷燬,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上揭所示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淑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及鑑驗結果 相關報告 案 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330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286號鑑驗書(見111毒偵3284卷第171頁) 見111毒偵3284卷第16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22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9301公克、純質淨重0.759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45號鑑驗書、112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546號鑑驗書(見114毒偵緝630卷第65、67頁) 見114毒偵緝630卷第6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4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 3. 吸食器1個 見112毒偵3841卷第6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