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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3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鎮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149、3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鎮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49、3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49、3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抽檢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109頁);且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38、39頁)。而該等毒品衡情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55至59頁);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基上,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經核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基此,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說明 1 白色結晶6包(含包裝袋) ⒈毛重2.68公克。 ⒉送驗6包,取1包檢驗(淨重0.2839公克,驗餘重量0.275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⒊參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字第3136號卷第109頁)。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