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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秀英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羅秀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5年度毒偵字第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菸彈1個及菸油1瓶,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電子菸吸食器1支、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本案行為後,原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且沒收應依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5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0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上開查扣之毒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顯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自無從再為觀察、勒戒,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據。扣案之菸彈1顆及菸油1瓶,均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5月14日報告書編號5417D043號、報告日期114年5月14日報告書編號5417D044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123至125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又前揭毒品之菸彈外殼及包裝瓶,其上殘留毒品殘渣,衡情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同認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電子菸吸食器1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17、100頁),核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菸彈 1顆 ⑴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5月14日報告編號:5417D043成分鑑定報告:菸彈1顆,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123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39頁)。 2 菸油 1瓶 ⑴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5月14日報告編號:5417D044成分鑑定報告:菸油1瓶,淨重9.5160公克,驗餘重量9.428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125頁)。 ⑵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39頁)。 3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28號卷第39頁)。 4 電子菸吸食器 1個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