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瑛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沒字第5836號、115年度執聲字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瑛信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8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2月9日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四氫大麻酚成分、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165號鑑驗書(執聲卷第61至62頁)在卷可查。足認上開物品分別殘留微量海洛因、四氫大麻酚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氫大麻酚、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1 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注射針筒 1支 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 1組 3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破碎吸食器 1支 4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