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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政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6211D057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53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被告本案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5年2月2日18時許,而屬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前,應為上開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故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案件,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15年度毒偵字第1000號偵查卷宗確認無訛,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編號(欣毒性6211D057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見核交卷第7至8、13至14頁)附卷可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顏鈞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表:

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2包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2.54公克)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安保字第104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核交卷第15頁) 2.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欣毒性6211D057號成分鑑定報告(含鑑定人結文)(見核交卷第7至8、13至14頁)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