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林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被告洪林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抽驗1包,餘樣量淨重0.2307公克,尚未入庫)為違禁物,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4年10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查扣之毒品所涉犯之施用毒品犯行,顯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自無從再為觀察、勒戒,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8包,經鑑驗單位取1包檢驗,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8月22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801D02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憑(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卷第159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
又前揭毒品之包裝袋8只與毒品直接接觸之器具,其上殘留毒品殘渣,衡情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同認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宥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9.04公克,其中1包驗餘淨重0.2307公克) 8包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944號卷第159頁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14年8月22日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801D02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