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一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499、325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115年度執他字第1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參包(驗餘淨重合計一九七八.七五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一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499、32500號),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簽分陳信傑偵辦,並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973、198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96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0號駁回上訴,於民國115年5月6日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驗餘淨重1978.75公克,112年毒保字第590號),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有一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美國將內有大麻花之包裹1箱(毛重:2146公克),以「李志超」為寄件名義人,寄送至臺灣,嗣LINE暱稱「奧迪❤️」之人對被告稱:其人在國外,將從國外寄送生日禮物給臺灣的女友云云,說服被告以自己名義收受本案毒品包裹(收件名義人:王一堡、收件電話:
0000000000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號、分提單編號:00000000000號、收件地址:臺中市○區○○街0號4B),嗣本案毒品包裹以國際郵件寄送方式,於112年6月21日自美國運抵臺灣境內,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在機場內實施查驗而查獲,並扣得大麻3包。
(二)被告前開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499、325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前因指稱LINE暱稱「奧迪❤️」之人為陳信傑,嗣陳信傑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973、1981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114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696號判決無罪,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80號駁回上訴,於115年5月6日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菸草狀檢品3包(驗餘淨重1978.75公克,見32500號偵卷第87頁,112年毒保字第590號),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223207020號鑑定書(見23663號偵卷第35頁)等附卷可憑。再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