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登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登科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保字第522號扣押物品清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1421號扣押物品清單)、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83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800487、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證,均屬違禁物;又扣案之吸食器4組、塑膠鏟管1支(見臺中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604號),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8日5、6時許,在苗栗縣○○鎮○○00○0號居所內,將海洛因摻入生理食鹽水,放入針筒後注射至身體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並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45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並經警徵得被告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且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受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30號裁定、114年度毒聲字第386號裁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且係被告於115年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前所犯,故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前述偵查卷宗無誤。
㈡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毒品5包,經送鑑驗結果
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87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毒品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87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各該毒品所
使用,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毒偵2927卷第132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0.0202公克、0.0908公克、0.7589公克、0.8440公克、0.8121公克) 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87號鑑驗書(見毒偵2927卷第153-154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毒保字第5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927卷第15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4977公克、0.3970公克) 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487號鑑驗書(見毒偵2927卷第154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安保字第142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927卷第145頁) 3 注射針筒2支 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毒偵2927卷第195頁)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68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927卷第187頁)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吸食器4組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56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2927卷第173頁) 2 塑膠鏟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