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政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政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
毒偵字第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驗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05頁)附卷可參;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126頁),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卷第53、55、77頁)附卷可佐,而該扣案物既難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宛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檢驗結果 說明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毒偵卷第95、107頁)。 ⒉參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毒偵卷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