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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育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經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殘渣袋1個,係被告林育萱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物品(112年度保管字第3596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分別為警①於民國112年3月28日

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夏都汽旅館102號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捲成菸後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並於112年3月29日19時許經警查獲,並查扣其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殘渣袋1個。②再於112年11月20日15時28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在新北市林口區之工作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捲成菸後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後於前述時間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大麻類陽性反應。③又於112年12月25日10時33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後於前述時間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呈現大麻類陽性反應,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05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85號、115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

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及反應(詳附表鑑驗結果欄),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31號成分鑑定報告1份(參見毒偵2087卷第43頁)附卷可稽,是前開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殘渣袋1個,為違禁物,足可認定。至送鑑耗損之四氫大麻酚殘渣,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時地 1 殘渣袋1個 林育萱 112年3月29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夏都汽旅館102號室)(見毒偵2087卷第35頁) ※鑑驗結果欄 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詳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031號成分鑑定報告1份,見毒偵2087卷第43頁) 檢 品:殘渣袋1個。 檢出結果:四氫大麻酚成分。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