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光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光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居所
,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混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年11月20日15時51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途經臺中市○○區○○路00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時,其同意受搜索,為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驗餘淨重2.8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054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純質淨重50.44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0178號,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豐簡字第3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就此部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收)而查獲。警方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原113年度毒偵字第4348號】)。
㈡於114年8月6日20時54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
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同年8月6日17時40分許,被告因另案通緝,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緝獲,並扣得其所持有之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2顆(扣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583號)(按:本案被告行為時依托咪酯係第二級毒品,詳後述)、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扣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461號)。警方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嗎啡;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杜光華為吸食而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即甲基安非他命、含微量依托咪酯成份之菸彈2顆〉,因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附此敘明(114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
㈢於114年11月12日至13日間某時許,在臺中市豐原區某友人住
處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15日21時45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其涉嫌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部分,另以115年度偵字第22651號案件偵查中),途經臺中市○○區○○路○○巷00○0號旁,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時其同意受搜索,當場為警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毒品1小包(驗餘淨重0.0203公克,扣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安保字第630號)、玻璃吸食器1組及尼古丁煙彈1顆(均扣存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管字第2710號)。警方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4444號)。被告經依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313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5年5月7日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第4444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上揭犯罪事實㈠所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按: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業經本院114年度豐簡字第370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亦不在本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範圍);犯罪事實㈡所載扣案之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2顆、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法析離之吸食器1組;犯罪事實㈢所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毒品1小包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14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被告本案行為後,原列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且沒收應依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被告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第4444號、115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誤。㈡本案為警查獲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依托咪酯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14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憑,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是檢察官以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煙彈外殼及容器,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亦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碎塊狀檢品1包、粉末狀檢品3包 ①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4)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68公克(驗餘淨重0.67公克,空包裝重0.31公克) ②送驗粉末檢品3包(原編號5至7)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15公克(驗餘淨重2.13公克,空包裝總重1.29公克),純度26.12%,純質淨重0.5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6140號鑑定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保字第054號扣押物品清單 2 菸彈2顆 總毛重17.74公克 取1顆檢驗 檢出成分:微量依托咪酯、愷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日欣毒性5812D041成分鑑定報告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583號扣押物品清單 3 吸食器1組 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461號扣押物品清單 4 褐色結晶1包 淨重0.0287公克,驗餘淨重:0.0203公克 檢出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4日欣毒性6105D178成分鑑定報告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安保字第630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