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錫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菸彈陸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錫欣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7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依托咪酯菸彈6顆,經送鑑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案扣押之菸彈6顆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取1顆檢驗,檢出依托咪酯成份,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佐(見核交卷第15頁)。又被告於偵詢時並不否認本案扣押之菸彈6顆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並自陳上開菸彈係其於112年或113年之前施用後留下來的等情(見毒偵卷第136頁),且上開扣案之菸彈6顆,外觀大小並無不同,經警方初篩後,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有該等扣案物及初篩照片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69至73頁)。堪認扣案之菸彈6顆均含依托咪酯成份。再者,依托咪酯業經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並於同日生效。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裝容器,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