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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浩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綠色骷髏頭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浩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月6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好樂迪KTV」店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遭通緝,為警緝獲後,於114年8月7日19時26分許,解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法警室,為臺中地檢署法警執行附帶搜索時發現其背包內存放有吸食器等物,經由員警將被告帶返警局偵辦,為警在其背包內扣得玻璃球吸食器3支及吸管2支等物,另為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20時19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66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上開為警扣案之吸食器經送鑑驗後,其中之綠色骷顱頭吸食器1組(詳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8831號扣押物品清單),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編號:欣毒性5821D038)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卷第169至170頁)在卷可稽。㈡而扣案之綠色骷髏頭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12日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證(毒偵卷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吸食器1組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該吸食器與所附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而耗用部分已滅失,無需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