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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4月14日確定,115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菸草1瓶、編號2所示之大麻花1瓶,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

1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4年4月14日駁回處分而確定,並於115年4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80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8370號鑑定書1份(見核交卷第1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3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27頁)附卷可憑,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麻菸草 (含包裝) 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8370號鑑定書(見核交卷第1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33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27頁) 2 大麻花 (含包裝) 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