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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邦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邦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查扣物品,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後本院以114年度毒聲

字第5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5年7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21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分別於115年3月20日7時或8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於115年3月22日21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且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侵害社會法益相同,單純論以一罪(依托咪酯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又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包、煙彈2

顆,經送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分別檢出含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3日欣毒性6402D09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15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卷【下稱1439號卷】第149頁)存卷可查。另雖僅指定注射針筒1支送驗,惟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注射針筒2支是做為我吸食海洛因所用之物,這2支注射針筒都是我所有的等語(見1439號卷第89、132頁),且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係於相同時間、地點為警查扣,堪認上開注射針筒2支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又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包,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毒品而均屬違禁物。從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注射針筒2支、殘渣袋1包、煙彈2顆均屬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瑋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注射針筒2支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3日欣毒性6402D09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439號卷第149頁) 送驗數量:2支,取1支檢驗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殘渣袋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3日欣毒性6402D09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439號卷第149頁) 送驗數量:1包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煙彈1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3日欣毒性6402D09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439號卷第149頁) 送驗數量:1顆 總毛重:5.85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4 煙彈1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3日欣毒性6402D099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1439號卷第149頁) 送驗數量:1顆 總毛重:5.80公克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