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季書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季書(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緝字第2081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魚槍1支,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緝字第208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扣案之魚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結果,認係制式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隨附之金屬箭使用,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在卷可證,故屬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