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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孫藩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第3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藩河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事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第3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詳附表)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再者,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0點亦有明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經鑑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詳後述),而屬違禁物,故被告之繼承人不可能合法持有之。是以,本院認無必要命被告之繼承人參與本件沒收程序,亦無記載其等姓名、年籍之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第37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民國109年4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藥物檢驗報告及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保字第201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109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卷第67至71、121、137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定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緯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盈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海洛因1包 檢體類別:白色粉末 驗前淨重:0.0714公克 檢驗結果: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9日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D0000000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