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1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紋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模擬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紋耀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持有模擬槍罪嫌,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7008號案件偵辦後,雖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模擬槍物1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鑑定後認屬於同法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及所附之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檢視照片等附卷可稽,可認該槍核屬違禁物。據上,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之1條第1、
2、3項規定:「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第1項)。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第2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是以,經公告查禁之模擬槍,係未經許可不得販賣、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張紋耀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5年度偵字第27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惟扣案之模擬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北市鑑0000000000號)經鑑驗結果,外型為手槍,槍身、滑套、槍管(貫通)、擊錘及槍機等構造均為金屬材質,且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認屬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5年5月4日北市警保字第1153065320A號函暨檢附辦理模擬槍鑑驗小組檢視紀錄表、檢視照片在卷可證,堪認扣案模擬槍1支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