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欣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4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凌晨3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處,扣得被告蔡欣達所持有之依托咪酯菸彈1個,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㈡臺中市政府大雅分局員警於114年6月12日凌晨2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處,扣得被告蔡欣達所持有之依托咪酯填充瓶1瓶(毛重6公克)、依托咪酯菸彈(殘渣)2顆、依托咪酯菸彈3顆(毛重共18.79公克),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則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將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復於115年6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35號、第2193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7號、115年度毒偵字第4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見毒偵字第488號卷第81之1至83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附表編號1之電子菸彈1顆經鑑驗後,驗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證 (毒偵字第435號卷第77頁);而扣案之附表編號2至4之依托咪酯填充瓶1瓶(毛重6公克),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殘渣)2顆及依托咪酯菸彈3顆(毛重共18.79公克),經取1顆鑑驗,亦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核交字第937號卷第7頁),而本案扣案之依托咪酯菸彈5顆之外觀、形狀均相似(參扣案依托咪酯菸彈照片,毒偵2193卷第71至75頁),且均為同一時間所查扣,是本案扣案依托咪酯菸彈5顆之品質、功能及所含毒品成分均相同,堪認其餘4顆依托咪酯菸彈亦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為第一級毒品,連同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之容器,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而耗用部分已滅失,無需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依托咪酯菸彈 1顆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522號 2 依托咪酯填充瓶 1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966號 3 依托咪酯菸彈(殘渣) 2顆 4 依托咪酯菸彈 3顆

裁判日期:202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