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金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329、284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一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金山(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329、284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29號等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一之物,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之物,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㈡另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依托咪酯、異丙帕酯(Isopropoxate]、丙帕酯(Propoxate,原譯名正丙帕酯)於被告持有之行為時,係列為第二級毒品管制,但業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函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故本院宣告沒收時,逕認其為第一級毒品,核先敘明。

三、經查:㈠①被告陳金山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14年6月3日上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8之居所,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6月3日11時45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對被告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②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年7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7月17日1時許,被告因違規停車,經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物。

③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犯意,於114年12月10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將摻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霧化器點燃吸食,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又將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霧化器點燃吸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11日21時17分許,在臺中市中區中華路一段與篤行路口,被告因騎重型機車未依規定開大燈,經警攔查,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

㈡被告因上開㈠之①、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執行觀察

勒戒完畢,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5年8月19日釋放;因上開㈠之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釋放前,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2329、284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29、1499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

㈢扣案①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一編號2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604D081號)在卷可證。②如附表一編號4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第一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如附表一編號5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及丙帕酯成分;如附表一編號6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728D120號)在卷可證。③如附表一編號7之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丙帕酯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難以個別析離);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報告書編號:欣毒性6112D119號)在卷可證。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7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㈣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附表一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4包,取其中1包檢驗,驗餘淨重16.4879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854號) 2 依托咪酯菸油2瓶 檢驗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送驗2瓶,取其中紅色瓶蓋1瓶檢驗,驗餘淨重21.6484公克) 3 依托咪酯菸彈4顆 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4顆,取其中1顆檢驗) 4 液劑1瓶 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及異丙帕酯成分(驗餘淨重2.0691公克) 114年度毒偵字第2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安保字第1790號) 5 菸彈1顆 檢驗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及丙帕酯成分(總毛重9.09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9076公克) 7 菸彈2顆 檢驗出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第一級毒品丙帕酯、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15年度毒偵字第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安保字第395號)附表二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吸食器1組 114年度毒偵字第2329號 2 電子磅秤1個 3 夾鏈袋1批 4 熱菸桿主體1支 5 霧化器1支 115年度毒偵字第229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