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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6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5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秉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115年6月11日16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遼陽五街(地址詳卷),查獲被告黃秉澂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吸食器1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管字第7224號),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後,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該公司115年7月6日欣毒性6616D016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又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與所附著之吸食器1支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全部視為毒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就扣案之吸食器1支聲請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