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畢瑋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雖因受刑人畢瑋苓稱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施用毒品賸下的,與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無關等語,而未經臺灣臺中第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所沒收,然仍為違禁物,且受刑人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已經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贅載)、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62
號判決確定,且如附表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因被告供稱係供自己使用或施用,與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而未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前揭判決可佐;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
㈡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安保字第385號)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82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外包裝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英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送驗數量(淨重):0.8128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0.8121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2年安保字第3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82號鑑驗書 2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送驗數量(淨重):1.5582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1.5543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2年安保字第3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82號鑑驗書 3 晶體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送驗數量(淨重):0.8048公克 驗餘數量(淨重):0.8042公克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臺中地檢署112年安保字第38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282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