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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庭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3336號、115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庭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庭蓉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13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偵續字第2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4年11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有智慧財產

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6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2份、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1份(113偵37891卷第49至53、61至67、71至81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2份、商標註冊簿1份(113偵續276卷第17至30頁)在卷可憑,足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車牌貼紙 19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安全扣 18件 3 仿冒「CONY(兔兔)」商標之車牌貼紙 14件 4 仿冒「BROWN(熊大)」商標之安全扣 2件 5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之扣環 10件 6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之塑膠製牌 12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警方購證) 1件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