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子程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等案件(115年度偵字第2222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5亦有明文。又第319條之5既稱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當然係指符合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各款行為所產生之性影像,並非包含仼何性影像,換言之,必須行為人以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各款行為方式取得之性影像,始為刑法第319條之5所稱之性影像,而該等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始應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為警扣案之IPHONE 17手機內固然存有告訴人A女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性交行為之影像),然上開性影像係被告經告訴人A女同意後所拍攝,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22225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卷(參不起訴處分書第5頁之⑵第7-8行部分),則上開性影像顯然非屬刑法第319條之1至319條之4各款行為所產生之性影像,換言之,扣案之IPHONE 17手機即非屬刑法第319條之5所稱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沒收上開手機,於法不符,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件: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