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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佩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27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佩容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月26日以114年度偵字第62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仿冒「(聲請書誤載為ADIDAD)」長袖上衣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由本院逕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該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2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予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等情,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於114年10月23日出具之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委任狀等附卷可憑,足認確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仿冒商標名稱 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長袖上衣1件 「」圖樣 0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