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瀅帆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26994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瀅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699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5年6月10日確定。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上衣1件,為仿冒商標的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本件被告黃瀅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699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證。扣案上衣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堪認扣案物確係侵犯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屬義務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