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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偉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05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EAE-168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偉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5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確定,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EAE-1681」號車牌2面(詳113年度保管字第6540號扣押物品清單),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5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2月17日確定,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EAE-1681」號車牌2面(113年度保管字第6540號),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4至15、52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