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采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26137、296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之襪子貳佰零伍雙及仿冒「THE NORTHFACE」商標之外套壹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采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6月5日以115年度偵字第26137、296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仿冒「NIKE」商標襪子205雙、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外套18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
字第26137、296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襪子205雙、仿冒「THE NORTH FACE
」商標外套18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NIKE」、「THE NO
RTH FACE」商標圖樣之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NIKE產品辨識意見書、貨物照片、理律法律事務所115年3月4日函及檢附附件(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可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