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孟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261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李孟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6月3日以115年度偵字第26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
年6月3日以115年度偵字第26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有扣案物照片
、商標權真仿品辨識書、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理律法律事務所函文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鑑定證明書各1份、商標註冊資料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1至35、77至79、87至92、95至109、111、114至116頁),復經本院發函通知被告得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表示意見,經被告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圖樣之皮包7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權真仿品辨識書、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77至78、87至90頁)。 2 仿冒「YSL」商標圖樣之皮包3個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商標註冊資料(見偵卷第91至92、95至98頁)。 3 仿冒「CHRISTIAN DIOR」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理律法律事務所函文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扣押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99至109頁)。 4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5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照片(見115偵26136卷第111、114至116頁)。 5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圍巾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