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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USILAWATI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8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護照叁本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SUSILAWATI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8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9月9日確定,114年9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護照3本(詳113年度偵字第33850號卷第313頁,113年度保管字第500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SUSILAWATI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8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9月9日確定,114年9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同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護照3本,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調查時供述明確(見同上卷第17-21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