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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智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BGX-9850」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3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1月7日確定,114年11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查扣案之偽造車牌「BGX-9850」2面(詳113年度保管字第589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