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石子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子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2月24日確定,並於115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2月24日確定,並於115年2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及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鑑定報告書2份、鑑定證明書1份、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1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3、5
7、71、73、85至89、91至95、115、117、119、181、183、185至189、190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博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小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HERMEA」商標之項鏈 228條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⒈112年度貴保字第69號(見偵卷第173頁) ⒉照片(見偵卷第191至195頁) 2 仿冒「HERMEA」商標之項鏈(展示品) 2條 3 仿冒「HERMEA」商標之手鏈(展示品) 1條 5 仿冒「LV」商標之項鍊 49條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仿冒「LV」商標之項鍊 1條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鏈 30條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鏈(展示品) 3件 仿冒「CHANEL」商標項鏈黃金純度證明書 1張 仿冒「CHANEL」商標之項鏈(警方購入之證物) 1條